案例3
擅自利用幼儿形象作广告引发纠纷
案情
李某现年只有6岁,就读一所私立幼儿园。去年在县举办的“六一”儿童节会演中荣获一等奖,因此私立幼儿园以李某被授奖时的镜头在电视中为其园作宣传广告。李某的父亲找幼儿园要求其停止宣传广告的播放,并赔偿有关损失,幼儿园便说这广告是经李某口头同意的。
分析
私立幼儿园虽经李某口头同意使用他被授奖的镜头作宣传广告,但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首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李某只有6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口头同意,或即使是书面同意也是无效的,还必须另有李某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才能使用李某获奖的镜头作为宣传广告用于播放。
私立幼儿园未经李某监护人允许,擅自使用李某获奖的镜头作为宣传广告播放,已侵害了李某的人身权利。 《广告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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