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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通讯员:刘云霜    阅读:693  转自: 中国学前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1/8/31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号)和《厦门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推进厦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重要意义。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生所需,对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基础作用,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了学前教育的职能定位、指导思想、发展模式和重点措施,表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各级政府要从科学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充分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主导职责,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增强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感与紧迫感。虽然我市已在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方面采取一些措施,取得一些成绩,但总的看,我市学前教育属于国民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需求有较大的差距,这主要表现为:公办幼儿园发展滞后,对公益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的扶持和管理力度不够;优质幼儿园比例低,办园水平良莠不齐,入园贵与办学不规范问题普遍存在;农村幼儿园管理体制不顺,缺乏政策、经费扶持,设施简陋,师资质量较差;学前教育师资整体水平较低,教育质量难以保证;规划建设滞后,无证民办园大量存在,纠而复发,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对上述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明确指导思想,落实发展学前教育的目标与任务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坚持政府分级管理,教育部门统筹管理,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坚持政府财政预算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长合理分担相结合的投入机制;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坚持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发挥公办幼儿园示范作用,扶持和规范民办幼儿园,理顺幼儿园管理体制,完善幼儿园教师准入和培训制度,努力提高学前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
    (四)学前教育的发展目标:
    ——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到2020年,全市适龄儿童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6%以上,发展较高水平的学前教育。
    ——构建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网络。城镇按服务人口1万人的区域设立1所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农村按服务人口3千人-6千人设置1所幼儿园进行布局建设,保证适龄幼儿就近入园。不断扩大公办园的覆盖面,到2020年实现每2万服务人口有1所公办幼儿园,60%的适龄幼儿就读公办园。
    ——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采取名园办分园、名园扶持弱园、名园帮农村园等多种模式扩大优质资源,争取公办幼儿园均达到市优园标准。加大政策扶持和引导,提升民办园的标准化建设水平,每年增加一批达到一级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提高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素质。足额配备幼儿教师,实现全市幼儿园保教人员全员持证上岗,2020年,幼儿教师专科以上学历达到65%以上,继续教育培训率达到100%。
    ——构建儿童早教指导服务网络。示范性幼儿园和优质幼儿园要开展面向社区家长的早教培训和咨询活动,2015年各区要建立幼儿早期教育指导服务机构,0-3岁儿童家长或看护人员普遍获得科学的儿童早期教育指导。
    三、强化政府职能,促进学前教育多元化发展
    (五)做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要把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整体工作部署,纳入新区建设、旧城改造的建设规划,纳入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在土地出让前,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办学规模、建设标准、所有权属和建设时序要求,规划许可审批前要征求教育部门意见,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公开出让土地内的幼儿园用地纳入建设项目一并挂牌,由开发商负责建设,建成后由政府按成本价回购,交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举办公办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未按规定配建幼儿园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要限期整改。
    (六)大力发展公办学前教育。将公办幼儿园建设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牵头抓紧制定2011~2013年学前教育项目建设实施方案。2011年规划新建或开办公办幼儿园24所,争取新增225班6750个学位,实现每个街(镇)有1所公办幼儿园的目标。要采取灵活多样方式发展公办园,鼓励支持行政事业单位、镇(街)、村(居)集体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利用农村小学布局调整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举办公办幼儿园,在幼儿人数少的农村可依托当地小学建立附属幼儿园(学前班),对现有幼儿园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改扩建,完善办学设施,扩大办学规模。
    (七)积极扶持并严格规范民办幼儿园。
    ——落实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的同等法律地位,保护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民办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以及教师待遇方面的合法权益。每年提供幼儿园用地,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幼儿园,用地价格按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优惠。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根据有关规定按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计取。建立公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实现公民办幼儿园共同发展。
    ——建立民办幼儿园分级收费管理和财政补助制度。市教育部门出台分级评估标准,按一级、二级、三级和基本合格四个等级对民办幼儿园进行评估。从2011年秋季开始,对愿意接受协调实行分级收费管理制度的民办幼儿园,实行保教费分级最高限价,四个等级的最高限价分别为每生每月500元、400元、300元和250元。对经正式批办且执行最高限价规定的民办幼儿园给予财政补助,四个等级民办园每生每月分别补助350元、250元、150元和100元(每年按九个月计算)。财政补助按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数计算,补助范围为就读幼儿园大中小班(不含托儿班)的本市户籍幼儿和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1)幼儿父(母)须在厦暂住1年以上。需提供在厦暂住证,暂住证应表明已实际居住年限,附页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记录。(2)幼儿父(母)须在厦务工。需提供幼儿父(母)在厦务工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3)幼儿父(母)按照规定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1年以上。(4)幼儿出生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同时,对实施分级收费制度的民办幼儿园予以政策扶持:(1)符合税法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的保育教育费,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2)减免集体办和民办幼儿园租金,办学场所产权属于政府部门的,实行零租金;产权属于国有企业的,实施优惠租金。(3)教育部门对集体办和民办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实施免费培训。(4)民办幼儿园每提升一个评估等级标准的,给予财政补助10万元。
    ——严格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登记、年检制度,严格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条件、园所名称、师资配备及保教行为。坚决取缔无证办园。
    (八)扶持镇(街)、村(居)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发展。集体举办幼儿园仍执行原有的经费核拨办法和收费管理办法,并参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和奖励。要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根据农村人口变化情况,加大农村幼儿园的新建和改扩建力度,每个行政村建有1所幼儿园或小学附设学前班,人口少的村可联合办园。对部门以及镇(街)、村(居)集体举办幼儿园的改扩建和质量提升项目进行资助。
    四、齐抓共管,完善学前教育体制与机制
    (九)实行学前教育分级管理制度。全市学前教育工作在市政府统筹领导下,以区政府为主负责日常管理,负责本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制订和幼儿园建设,实行公办幼儿园开办、教师配备、工资发放和办园经费的统一管理;实行民办幼儿园设置审批和年审的统一管理;落实对集体办和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和规范管理;实行幼儿园办园质量统一管理。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保障办园场所,提供经费支持,努力改善办园条件,促进办园标准化,并督促落实适龄儿童入园。
    (十)建立教育部门为主,相关部门共同配合的学前教育管理和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和规范,充实行政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编制部门要依照规定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发展学前教育的经费保障政策。土地、规划、建设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公务员管理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工资待遇和技术职称评聘政策。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社会保障政策。物价部门要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民办幼儿园收费成本核算机制。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检、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市、区要分别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一)健全学前教育管理网络。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学前教育干部,负责指导和管理学前教育机构。镇(街)确定一位领导分管学前教育工作,配备兼职学前教育管理人员,配合区教育部门做好学前教育管理工作。教研机构要配备专职学前教育教研员。
    (十二)理顺集体办幼儿园的管理体制。逐步实现由区教育局统一管理村(居)办幼儿园(学前班),把镇辖区内的村(居)办幼儿园(学前班)作为镇中心幼儿园的分园或教学点进行管理。编制部门根据分园总生员情况为中心园核定人员编制,统一调配;教师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完善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要参照公办园的标准配备师资,落实教职员工薪酬、社会保障等待遇;教育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采取委派公办园长、教师,给予经费补助等方式,努力提升办园水平。
    (十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区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资源信息。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坚决整治无证办园。对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督促整改。对现有无证办园,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符合整改要求的,准予过渡办园。经区教育部门同意筹办的民办幼儿园,其收费限额和财政补助,参照基本合格园标准执行。无证园经整改达到正式批办标准的,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办学规模达到12班、9班、6班、3班的,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
    (十四)完善督导评估机制。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保教质量、师资队伍建设等内容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定期对学前教育的发展情况进行督导,定期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设施、师资、管理、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五)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教育、公安、消防、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幼儿园园舍安全检查,严格落实安保人员和安防设施设备的配备,严格执行幼儿接送制度和门禁制度,严格校车及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管理,加强师生安全防护意识教育和相关的演练。卫生和教育部门要共同做好卫生保健和防疫工作,严格执行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食品卫生制度,确保幼儿在园饮食安全。
    五、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学前教育保障水平
    (十六)建立财政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和家长合理分担相结合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区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要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核拨标准,逐步实现全市统一。市财政安排的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扶持农村、民办幼儿园发展以及教师、园长培训等,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在征求各区意见基础上制定。建立幼儿园经费投入的市、区财政合理分担机制,新建公办幼儿园建设资金、对实行分级收费管理的集体办和民办幼儿园的补助资金、民办幼儿园质量提升奖励以及无证幼儿园整改为批办园的奖励资金,思明、湖里、集美、海沧区由市区财政按5?誜5比例分担,同安、翔安区由市区财政按6?誜4比例分担。对公办幼儿园的改扩建项目,按6班、9班、12班的规模,市财政分别予以50万元、70万元和100万元的补助。
    (十七)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商市财政局制定。
    (十八)市区两级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做好学前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挤占、挪用和平调。市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对集体和民办幼儿园财政性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接受协调实行分级收费管理的幼儿园要建立享受补助幼儿的档案,做到据实申报补助、不得虚报,严格执行最高限价制度,公开补助政策,对补助对象进行公示,并及时申报符合条件在园幼儿人数的变化情况。发现违规挤占挪用或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要相应扣减有关补助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九)加大幼儿园收费管理力度。严格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按收支两条线管理。集体和部门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实行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执行分级限价制度,由各幼儿园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自行确定对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幼儿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对接收的不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幼儿以及托儿班幼儿,收费可按最高限价上浮20%,但须办理收费报备手续。其他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学条件和成本提出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等。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学前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二十)落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足额配备幼儿园教师。对公办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关于颁发〈福建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附设学前班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闽编【1990】035号)和《关于全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问题的通知》(闽委编办〔2011〕 84号)文件规定定期进行核编,并逐步配齐教职工。非公办幼儿园也要参照这一标准,配足教师、保育人员、保安、校医等。农村幼儿园(学前班)可从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教师中通过转岗培训的方式选择和补充教师。
    (二十一)保障学前教育教师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教师待遇。全面实施幼儿教师和保育员持证上岗制度,幼儿教师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保育员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全面推行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择优聘用。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按不低于当地一般同类型用工工资标准确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维护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社会保险、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与聘用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足额兑现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督查。
    (二十二)加大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力度。依托集美大学、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和其他高校开办幼师班以及转岗培训班。重视学前教育骨干教师尤其是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培训,重视0-3岁早教师资培养培训,建立学前教育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建立保育员定期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教育部门要统筹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有计划地对所有从事学前教育的教师进行轮训。重视学前教育教师的师德建设,增强其遵守师德规范的自觉意识,弘扬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崇高师德。
    (二十三)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建立民办幼儿园园长任前报备制度,民办幼儿园园长应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区教育部门备案。建立民办幼儿园(含早教机构)聘用教师报备制度,教师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学历和专业要求,聘用前报教育部门备案。
    七、重视质量提升,构建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的有效机制
    (二十四)提升示范性幼儿园和优质幼儿园的示范引领能力。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示范性幼儿园和优质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使之成为当地学前教育的中心和示范基地。构建以示范性幼儿园和优质幼儿园为核心,覆盖辖区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片区教研网络,提高片区教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 “对口帮扶”制度,并将帮扶成效纳入示范性幼儿园和优质幼儿园考核评估项目,提高农村、薄弱幼儿园教育质量。
    (二十五)推进学前教育信息化。建立学前教育资源库和学前教育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大力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学前教育管理和教学中的应用,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以学前教育信息化促进学前教育现代化。
    (二十六)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坚持科学保教。遵循学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制定并实施幼儿园保教规范,保教结合,寓教于乐,创造良好保教环境,促进幼儿健康成长,禁止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禁止以举办实验班和兴趣班为名在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带有商业性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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